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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

引用
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打击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行为,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刑法在1988年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贫污罪和受贿罪的截堵性罪名.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罪名显现出很多实体和程序上的漏洞,配套制度的建设也不能及时完善.使其在司法适用上出现很多困难.在从立法技术上对该罪名加以完善的同时,加强建设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惩治贪污受贿,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

DF639(刑法)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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