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8.04.019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存在的问题及其补正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存在三方面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问题(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问题(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本文对以上问题探求其规范上的解决,并形成科学的法律条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精神损害赔偿、时限
F83;D9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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