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8.03.020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之完善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由于具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的功能,因而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第三人的规定极为简单,缺少防止诈害诉讼的第三人,使第三人制度的内在功能受到了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着诉讼地位矛盾和不确定、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参加诉讼方式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悖法理等缺陷.作为一种程序制度,过分追求诉讼经济,忽视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是问题产生的根源.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在保留原第三人诉讼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界对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标准,将第三人分为四种类型,并对各个类型分别加以论述,力求使之简明并且合理.
诉讼欺诈、利害关系、独立请求权、参诉方式、准独立第三人
D925.1(中国法律)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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