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7.03.003
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体法冲突
恢复性司法制度因符合当下和谐社会的理念而得到刑事法理论界青昧和张扬,尤其给备受刑事案件数量重压下的司法实务界带了"清新的空气".笔者以为,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其价值基础,以满足司法功利主义的需求.它与我国刑事实体法理论存在诸多冲突与不可协调的矛盾,故需谨慎对待这一制度性的改革.笔者不揣冒昧,遂作此文,提出文中问题,既向老师请教,也与同仁相商.
恢复性司法、实体法、冲突、协调
DF613(刑法)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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