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7.01.015
我国双务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
在我国民商法域内,标的物本身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日渐凸现.客观地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此问题虽有立法,但已有的立法例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暴露出一些弊端.这弊端抑制我国内部、和国际民商贸易交往.如何克服这些缺失,在概括了解外国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立法后,呼吁我国正在进行酝酿的<民法典>能够有所作为,并且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的可行性良性操作建议.同时呼吁重视标的物以外的标的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
标的物、风险、分担
D922.298(中国法律)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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