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6.03.017
论已经发生既判力的案件允许有条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兼论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产生了对权威判断的需求,而"有错必纠"对我们而言又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原则,所以既判例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调和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对既判力本质论的分析与比较,可以看到对待再审制度的不同态度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目标的统一之下是可以协调的.再审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而此种合理性又应当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在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再审的启动便是值得审视之处.
既判力、再审的合理性、再审的条件
D9(法律)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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