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6.02.018
论强制缔约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它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均存在着差异.该制度的产生对承诺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强制缔约、合同自由、责任
DF51(民法)
200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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