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416.2003.04.006

"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引用
"黑哨"行为不仅备受足球运动领域有关人士的关注,而且,在法学界亦为百家争鸣.为数不少的学者认为,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黑哨行为,本文作者认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前者(受贿罪),作者从黑哨裁判员的独特身份及明确中国足协的性质,黑哨裁判员与中国足协之间的关系以及足球裁判员受足协之托裁决比赛的行为等角度出发,否定了黑哨裁判员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而对于后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者则认为足球裁判员是履行其与中国足协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业行政管理关系、委托、从事公务

DF639(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22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