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416.2003.01.009
婚姻契约关系浅议
婚姻是每个人的事情.古往今来,关于婚姻的论说举不胜举,但有关婚姻契约的话题却有些少见,而具体阐述婚姻契约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众所周知,婚姻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因此有很多人把自己的婚姻完全寄托在社会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救济上.笔者认为,在社会制定婚姻法律制度保障个人婚姻权利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每个人更应该认清婚姻的本质,正视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认真对待(或者经营)自己的婚姻.本文就是从社会契约(本文所指社会契约都仅指民商事领域)的角度来分析婚姻关系.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既有作为契约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同时,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心理契约关系,它于无形中制约着婚姻中的男女,这种制约导致了许多规避婚姻法律的社会现象,因此,笔者强调,婚姻契约关系应由封闭走向开放.
婚姻、契约、关系
DF551(民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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