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416.2002.02.013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引用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公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进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物权、债权、法定主义、预登记

DF521(民法)

2004-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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