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1.02.01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念重塑与制度展开
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明确了诉权主体、诉讼事由、法律责任和裁判效果等问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理念应进行重塑:在起点阶段,应坚持社会利益本位,拓展诉权主体,减少前置程序;在过程阶段,应坚持多方利益衡平,确保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作为被告的经营者、作为受害者的消费者群体利益之间的均衡、对等与公平.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诉权主体促狭且存在顺位限制,导致起点阶段社会利益缺损;诉讼请求权与法律责任存在疏漏,导致过程阶段多方利益失衡.未来应当按照如下逻辑改进:首先,应扩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并取消诉权主体间的顺位限制,降低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与时滞;其次,应审慎拓展原告的请求权内容,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
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组织、人民检察院
D9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件事实论视野下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与反思”20BFX117
202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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