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5.015
复杂社会的治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分析视角
法治、自治和德治作为三种治理模式,彼此存在较强的内在关联,法治是自治和德治的重要保障,三者融合是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哈贝马斯认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事实性,也要具备有效性,有效性的获取需要经过必要的商谈程序.在事实性和有效性分离的形式法治状态下,法律的有效性不足、民众自治空间有限、德治运行成效不佳,复杂社会治理陷入困境.对此,在大力推动社会自治和倡导德治传统的同时,需要推动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通过必要的民主商谈、道德商谈和强化行政权的监管,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赋予自治更大的空间,保障德治的有效运行,推动复杂社会走向善治.
复杂社会、法治、事实性、有效性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