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1.014
安全与灵活并重:我国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标准之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促进就业为立法理念,为非全日制用工确立了特定的工作时间门槛,但由于工作时间标准的僵化性与模糊性,使得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的计算、与全日制用工的边界划分以及特殊短时工作的法律性质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与我国相比,国际劳工组织、欧盟等在确立平等待遇权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了以“可比较对象”为基础的界定模式,去除了工作时间门槛规定,并丰富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种类.为了实现非全日制用工安全与灵活的并重,我国立法应当修正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理念,在保障劳动者平等待遇权的基础上,扩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范围,纳入召唤型非全日制用工,并确立合理的权利适用例外工时门槛,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界定标准、工作时间、门槛
F245(劳动经济)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20001;中央高校基金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下远程工作的劳动法问题研究”
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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