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1.017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竞争法实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为基本逻辑,而竞争正是市场的灵魂所在,但竞争法及竞争制度在微观、中观以及宏观层面的问题使我国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微观层面,应首先转变“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并通过竞争执法与私人执行的相互协调具体保护竞争者的竞争利益;中观层面,为限制公权力对部分行业竞争秩序的妨碍,破除行业内竞争不足的困境,竞争法应进一步发挥其“创造”竞争的功能,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能从具体建构上完成这一使命;宏观层面,我国应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改变过去针对某一行业、企业单独扶持的经济行为,从而在全国建立起统一、开放的竞争体系,实现整体竞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竞争法、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宏观层面
D922.294(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KT201603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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