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1.017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竞争法实现

引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为基本逻辑,而竞争正是市场的灵魂所在,但竞争法及竞争制度在微观、中观以及宏观层面的问题使我国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微观层面,应首先转变“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并通过竞争执法与私人执行的相互协调具体保护竞争者的竞争利益;中观层面,为限制公权力对部分行业竞争秩序的妨碍,破除行业内竞争不足的困境,竞争法应进一步发挥其“创造”竞争的功能,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能从具体建构上完成这一使命;宏观层面,我国应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改变过去针对某一行业、企业单独扶持的经济行为,从而在全国建立起统一、开放的竞争体系,实现整体竞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竞争法、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宏观层面

D922.294(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ZGFYKT201603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2-10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7,(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