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0.018
大数据时代下侵入公民信息系统罪的设立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与风险管控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隐蔽性、牟利性和引发二次犯罪的特点,具严重的法益侵害性.面对日益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问题,刑法有必要审慎地扩大规制范围,增设侵入公民信息系统罪,设置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从信息安全的源头管控风险.
大数据时代、人为风险、个人信息安全、侵入公民信息系统罪
D924(中国法律)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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