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1.015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
股权众筹对我国现有法律的概念框架造成冲击,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正当性引发对"证券"概念的反思.从证券应然范围与实然范围分析可得,我国证券法应引入"证券"的一般概念,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界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将投资性合同囊括在内,由此肯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证券法属性,从而确定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我国"公开"与"发行"的内涵与外延可得,股权众筹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可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众筹发行豁免注册的相关规定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豁免规则,以期在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股权众筹、证券法属性、豁免
D922.287(中国法律)
天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FX13-005.
201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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