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4.09.024
言语行为理论解构《宪法》之缺失
立法语言不只是用一种静态的、单向的语言表述,而是立法机关与民众进行交流的言语,言语交流是否成功是法律是否生效的关键,故应该引入言语交际行为的动态理论考察它.交际行为取效的关键在于言语行为模式的合理和双方的合作,合作的前提是说话者提供的信息要真实、确定,量要恰合而不冗余,方式得当,并取得最佳关联度.我国《宪法》之正义性和科学性受到挑衅,其言语交际行为模式不够合理是一个重要因素.
言语行为、宪法、缺失
D90-055(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740131;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国外访学Aston University资助项目FXHZ14009;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2014年专业课题项目
2014-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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