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3.05.011
屈从于对象的主体——论胡塞尔现象学中主体与对象关系的另一面
列维纳斯在伦理领域中揭示出了主体对他者的屈从关系,但他并未揭示出在先验现象学认识领域中,也有主体对于他者(作为不同于主体的对象)的屈从关系.在先验现象学中,意识和对象的原初的意向关系是意识与物的意向关系.在物与意识之间,有着存在论上的差异,而主体对于物(对象)的屈从关系的基础则在于物的存在方式.这导致了主体对对象的屈从的两个方面,即悬搁和直观.首先,悬搁并不是主体任意加给对象的,而是由对象的存在方式所要求的.其次,直观也不能够任意地显现对象,相反,直观必须符合于对象的类型并被物区域所规定.
主体、对象、屈从、悬搁、直观
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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