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2.10.012
从公义到公共:“公法”概念在晚清的演进
“公法”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个法律新词.古典文献中,“公法”多指国家法令制度或公理.时至近代,通过译介的西方法学作品,“公法”获得新含义.从《万国公法》系统介绍国际法并大量使用“公法”,到《公法便览》首先清晰定义了“公法”为国际法.在当时,国人接收以“公法”来诠释西方的国际法概念乃是基于对其公义诉求.在此之后,通过留日学生对日本法律体系的介绍,“公法”一词的含义再次发生转化.日译法学术语中“公法”指代定义公共关系的法律.“公”不再是公义,而是强调公共、公权力.近代法学术语的引入实际上反映了深层次的中西日文化互动,“公法”含义的变迁,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公法、国际法、法学术语
D929=52(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7JZD0040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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