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2.09.027
从“亲属容隐”谈窝藏、包庇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容隐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都存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体现了情与法的交融.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亲属之间互相窝藏、包庇的行为是出于亲情的一种本能反应,要求亲属不窝藏、包庇犯罪的亲人,期待可能性极低.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理念上应当具有统一性,因此有必要相应修改刑法中关于亲属作为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规定.
亲属、容隐、窝藏、包庇
D922.4(中国法律)
2013-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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