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1.04.035
论鉴定意见的认证
鉴定意见的认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对证明力的认证.我国对鉴定意见的认证缺乏相应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了对事实的认定.在证据能力认证上,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事后的控制来规范,大陆法系通过事前的程序来控制;在证明力认证上,两大法系都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我国应当以大陆法系的程序控制为基础,吸收英美法系排除规则和可靠性判断标准,构建自己的鉴定意见认证制度.
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证明力、认证
D926.6(中国法律)
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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