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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09.08.028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研究

引用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不仅会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府形象.因此,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以刑治吏",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古今中外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比较,不仅让我们看到我国玩忽职守罪的立法发展历程,以及立法技术的逐步成熟,同时提出,为了统一理论认识和司法操作,1997年刑法典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罪过形式以及财产损失的计算起止时间等,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比较

D924.393(中国法律)

200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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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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