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0544.2007.10.047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引用
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组织形式

D9(法律)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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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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