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6.03.033
论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融合与取舍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分别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本文对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它们相互融合的趋势,并针对中国<合同法>将两制度规定在同一法律之中而导致的重叠与冲突,提出了立法建议,即我国应当在完善预期违约传统规则的基础上,以预期违约制度取代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融合、取代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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