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5.05.039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构建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执行救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D920.0(中国法律)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