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5.04.034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之刍议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共同犯罪、受贿罪、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
D9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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