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20.06.014
论党内法规的法源属性
关于党内法规的性质,目前有五种不同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均存在短板.党内法规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软法的范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制裁方式不同;党内法规是"实定的",无法进行法和法律的区分;平行说和三种关系说囿于揭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对两者的联系则理论立基不足.党内法规因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作为实质意义的法律,但鉴于我国并不区分形式意义的法律与实质意义的法律,因此党内法规更多是作为一种法源.党内法规具备了成为法源的可能.首先,党内法规是依照一定的党内民主程序产生的;其次,党内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被一些法院在裁判中适用.党内法规主要对党员产生内部效力,但有时会对非党员产生外部效力.
党内法规、法源、章程、内部效力、外部效力
D262.13(党的建设)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项目编号:19VHJ015:首席专家:王锴的阶段性成果
2020-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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