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9.03.013
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判断标准发展探究——能从“同意论”发展到“满意论”吗?
自霍布斯以来,西方政府行动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判断标准一直以“同意论”为基础来丰富和发展.洛克、卢梭立足于想象的契约论发展了“同意论”,边沁将基于契约论的“同意论”转化为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的“效率论”.其后,经行政学的独立、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引导,以“效率论”为基础的政府行动合法性理论得以巩固.“同意论”内含着非实质性“君主-臣民”承诺关系的分析框架;“效率论”形成了“政府-人民”行动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政府处于行动关系的中心.新公共服务将“服务论”作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试图建构“政府-人民”的合作行动框架.十九大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发展的目标,“满意论”成为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超越了西方现代政府行动的合法性论.以此推断,来源于新公共服务的“服务论”有可能转化为“满意论”,成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吗?这需要持续关注.
同意论、服务论、效率论、政府行动合法性、满意论
D035.1(国家理论)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专项“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17VZL016;2017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城六区街道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研究”17ZGB005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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