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7.04.017
论用能权的法理属性及其立法探索
用能权是在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大背景下,由国家初始分配和市场二次分配的以能源使用配额为主要内容的复合性财产利益.用能权的复杂性在于其兼具着国家管控的公法内核和财产利益的外在属性.一方面,用能权制度具有管控功能,是国家为实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双控”目标而对特定个体(用能单位)能源使用权设置的一把新锁;另一方面,用能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应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承认用能权的排他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性特征,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要素的决定性作用.为此,需尽快出台相关立法,明确用能权的制度定位、初始分配规则、交易规则、定价机制等内容,并重点配套规定用能权制度与节能量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衔接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不同制度间的合力.
用能权、使用与交易、能源总量控制、节能降耗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本成果获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
2017-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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