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6.04.029
公共地役权在封闭小区开放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伴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封闭小区开放成为了当下热议的话题.小区开放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各类弊病,期望通过开放小区的方式促进周围资源的共享,对已有道路、绿地等设施进行重新规划利用,满足城市更新的需要.然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小区开放会面临业主共有权如何保护,开放范围的确定以及是否能够请求补偿等现实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选择问题.采用设立公共地役权的方式,能够使政府和业主通过事前沟通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明确约定,在不改变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实现小区开放资源共享的目标.
小区开放、公共地役权、业主权利保护
D90(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FH2015D12.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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