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箭在弦上.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登记的性质上应当明确登记是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物权法没有统一规定登记能力,有必要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确认登记能力制度;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确立登记请求权制度;为了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赋予行政机关实质审查的职能;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性质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动产登记、登记能力、登记请求权、登记审查、错误登记
D92(中国法律)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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