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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分析与制度完善:论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引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管理人中心主义,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推进的,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理应成为破产程序设计的关键环节.囿于相关制度规定的缺陷和司法审判力量的匮乏,现行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一定弊端,监督效果和立法预期相去甚远.通过阐释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监督的现实困境,分析现行监督机制的弊端,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以期保障破产管理人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监督

D92(中国法律)

201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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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

1006-7426

51-1036/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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