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立法选择
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应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建立专门行政机关与普通行政机关相结合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模式.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A6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6-108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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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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