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蕴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当代民法的历史性跨越.总则第1条即开宗明义阐释了制定总则的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重要立法目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及条文中得以充分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新时代中国形势的必然选择.
民法总则、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历史性跨越、中国、民事主体、民事关系、经济秩序、合法权益、法治、民法典、自由、选择、宪法、文明、维护、时代、明义、民主、立法
D92;DF5
2017-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