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854.2015.03.007
生态风险背景下生态文明秩序的法律构建
一、生态风险是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br>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风险和人类是共存的。进入21世纪后不断出现的种种灾害和意外无疑郑重地向我们宣布了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将面临的是一个以风险为特征的新型社会。为了分析和把握新型社会的本质,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风险社会”的概念。
生态风险、文明秩序、风险社会、突出特征、社会学家、灾害、学者、历史、概念、德国、贝克
D92;TD7
2015-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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