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854.2014.08.005
政党与权力: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权力滥用和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它侵蚀政党自身的机体活力,是政党的大敌,也是世界政党共同面对的问题。<br> 腐败和特权曾是导致苏共垮台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强调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反受贿的法令,把受贿或行贿等同于完全的犯罪,这是苏维埃俄国第一个有关反腐的法律文件。而苏联腐败现象的泛滥是从勃列日涅夫执政后期开始的。这个时期在党内形成了一个官僚特权阶层。其原因:一是体制的僵化和权力的进一步集中;二是干部队伍的长期稳定,特别是事实上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三是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四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干部的侵蚀。从此,腐败问题由一个、几个部门扩大到很多和几乎所有部门;由单独作案发展为一个群体。一些地方卖官鬻爵和组织上的腐败严重。据有关材料揭示,1970年~1972年在格鲁吉亚和阿塞拜疆,为了确保能被“选”上区委第一书记,需向共和国党中央的某一位领导人“交纳”15万至20万卢布;要获得部长的职位,需要行贿从10万卢布(内务部长)到25万卢布(商业部长)不等。要获得区警察局局长的职位则需交5万卢布(这项职务的月薪为150~200卢布)。要被“选”为人民审判员的职位或得到区检察员的任命需交3万卢布(这项职务的月薪为120~130卢布)。到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党内的贪污腐败现象达到了最高峰。官僚特权阶层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不仅贪赃枉法,而且与不法商人勾结。这个时期的很多腐败案件都牵连到加盟共和国一级,甚至中央的高层领导,而且涉案数额巨大。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全面失控,出现混乱局面,党内特权分子借机将国有企业纷纷据为私有,使腐败现象成为苏联亡党亡国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苏联亡党亡国的经验教训表明,一个政党能否处理好政党与权力的关系,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同样决定着生死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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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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