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2854.2004.10.039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法律地位的确定

引用
@@ 目前我国明确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虽然上述两规范性文件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两种情况作了界定,但因二者均未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名义行事和以自己名义行事时的法律地位,亦未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时分别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且前者系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人们对其是否具备行政法规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认识,后者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我国法院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来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通常有如下三种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法律地位

D9(法律)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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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1671-2854

37-1309/C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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