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854.2003.07.033
析"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 在国际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不少国家都将"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部)第 583条规定:"所有程序问题,应由法院地法支配."匈牙利 194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匈牙利草案>第 38条规定:"匈牙利法院在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时都应适用匈牙利诉讼法规范."<巴西民法施行法>第 15条规定:"诉讼权限、诉讼形式和答辩方式,都应依提起诉讼的法律来裁决."<布斯塔曼特法典>第 314条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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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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