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09.2020.03.008
公司财产权的演进与公司决策权力分配机制的更新
任何一个公司机关都不得拥有无限的决策权力,基于此种考虑,公司法通常将公司决策权力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进行分配.传统的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是从股东所有权论出发,以股东授权为基础,致力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种思路需要进行检讨.新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本质为利害相关人财产与利益的集合,将董事会定位为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机关,该权力属原初性而非授权性规定.股东会只能拥有最低限度的决策权力,该权力仅具有监督意义.
股东会中心主义、所有与经营分离、新董事会中心主义、利害相关人利益平衡
D913.991(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项目编号:2015F014
202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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