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09.2020.02.013
劳动在何种限度内构成美德
劳动在何种限度内构成美德?什么是真正的勤劳?这个问题曾在两百年前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现在又被新兴互联网行业再度提出,它要求我们重新反思劳动的根本意义与美德要求.从目的论美德伦理学角度看,一方面劳动可以视为幸福目的的构成部分,从而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其核心是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的本质;另一方面劳动可以视为达致幸福目的的必要手段,从而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其意义在于它所服务的目的.从人的本质需求和幸福目的角度看,勤劳的上限是个人身心全面发展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下限是过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劳动.超过这个上限的劳动就是过劳,低于这个下限的劳动就是懒惰.被迫过劳因侵犯个体自由意志而具有显著的恶性;追逐个人幸福的自愿过劳误读了幸福概念;谋求他人幸福的自愿过劳则属于超义务范围.
劳动、勤劳、过劳、美德伦理
B829(伦理学(道德哲学))
2020-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