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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909.2013.05.020

论矿业权的法律秩序

引用
正在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亟需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重新构建矿业权的法律秩序.修订后新的《矿产资源法》应明确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之间的融洽关系.立法者应借助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一次置权、分期付款”模式,使得矿业权的产生符合国家预期,实现国家权益.与此同时,引进“增加掘进矿区制度”和“单一矿业权制度”,有利于解决矿业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处理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的关系上,基本农田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应该成为限制矿地优先权的考量因素.

矿业权、法律秩序、消费物、权利冲突

F407.1;D913.2(工业经济理论)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07SFB3026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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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909

37-1059/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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