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594.2020.05.027
中国乡村协商民主治理框架中的权利秩序、法律关系及法制建构
中国乡村四十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不但人们彼此之间的生产关系及生活关系等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而且人们用以调整诸多社会关系的方式及路径等也大不同于以前.不论是内地以劳务输出为主的乡村,还是沿海以劳务输入为主的乡村,生产关系及生活关系的主要内容已经普遍权利化了,乡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秩序.人们各自权利的实现程度依赖于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完善与合理的程度,而这又取决于其治理框架的合理程度及其法制化的建构水平.中国乡村治理已经形成了多元协商民主治理的框架,处理好这个治理框架内的权利秩序安排、法律关系调整及框架本身的法制建构,是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乡村、民主协商治理、权利秩序、法律关系、法制建构
D422.6(农民运动与组织)
2020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建设工程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法制化研究”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