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运动型治理机制之“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兼与陈海嵩教授商榷
从制度根源而言,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是由内嵌于国家治理基本矛盾中的环境治理危机所决定的,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用以矫正常规型环保治理机制失败的手段,是建立在稳定的组织基础之上的.从合法性基础类型分析,它的组织权威并不来源于国家法律,而是来源于最高层卡里斯玛权威——党中央.它自身也成为卡里斯玛权威常规化的组织设施: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方式来开展环境督察,行使一系列非常规权力来实现特定任务.陈文试图通过“人为”方式将该制度法治化,其实是对其本质的重大误解,而结果很可能迎来另一项名称虽然不同,但在功能上依然属于运动型环境治理机制的制度.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卡里斯玛权威、环境治理机制、国家治理
D523.4(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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