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175.2022.05.001

主观抑或客观? ——法理的样态及性质之问

引用
法理作为法律的基础原理,以观念、价值、学说等形态显现,因而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却也往往以其抽象性、个人性、流变性而备受学界质疑.但法理以法律为本,是结合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情势而推导出来的法律原理,对象上的实在性赋予其客观性的可能.同时,观念、价值、学说等也有一个主观见诸于客观的实践化过程,必须以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肯认为其正当性基础,从而保证了法理的客观性.总体而言,法理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反映了人类的法学创造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形成过程.

法理、观念、价值、学说、法律

D90(法的理论(法学))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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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175

14-1079/C

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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