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175.2019.05.002
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互联网金融、行政犯、理性立法、限缩适用
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负责人黄明儒
2019-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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