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175.2016.03.019
立案登记制对"先行调解"的重要影响分析
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对先行调解产生了重大影响:先行调解在性质上成为立案之后的调解,在功能上发挥着过滤纠纷、缓解讼压、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作用.基于此,应当改革诉讼实务中先行调解的运行模式,承认委托调解模式的正当性,构建新型"立案调解"模式.在先行调解主体的选择上,应充分利用大调解格局下形成的多种调解资源,并考虑与当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相结合.同时,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应的立法表述,采取"正面原则规定+反面明确排除"的形式,合理确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立案登记、先行调解、运行模式、调解主体、适用范围
D925.1(中国法律)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015BFX027;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保障机制研究"152400410594;负责人王阁;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6-CXTD-09;负责人郑世保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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