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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175.2011.02.033

"案例造法"的限度——基于"贾国宇案"的分析

引用
"贾国宇案"由于法院较好地把握了"案例造法"的限度,因而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应."案例造法"应把握好的限度是:法官自己要信仰法律,并且通过裁判提升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以填补法律漏洞为限,并且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只在民事法律领域内"造法",并且要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随着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网络公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案例造法"将有利于形成案例竞争的市场,而案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更加明晰地发现成文法律的成就和瑕疵,进而为将来的立法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

"案例造法"、"贾国宇案"、司法克制、司法能动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负责人胡玉鸿

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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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175

14-1079/C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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