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175.2009.03.035
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定位思考
以公益、互益二元分类方法逐渐取代公益、私益二元分类方法成为当前社会组织分类的重要标准,各国立法对公益、公益性、公益事业等概念的界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奠定了必要基础.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活动领域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活动效果应具有正效应,服务方式应包括无偿和有偿两种情形.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组织目的、开放程度、资产处置、自治程度和变动路径等方面均不同于互益性社会组织,同时,与慈善组织、公益信托也迥然有别.
公益性社会组织、内涵、法律特征、界分
D920.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1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80430174;聊城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Y0602020;负责人杨道波
2009-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7-13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