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9.09.016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后,省级、 地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代表国家与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之外通过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对于协议的性质,学界存在行政协议说、 民事协议说两种观点.将磋商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均各有利弊,但就磋商主体的地位、 救济方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而言,将该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更具实践价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行政磋商协议
D922.604(中国法律)
2019 年度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2019dfdxkt106;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与完善路径研究"CLS2018C49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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