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408.2019.03.018
职务犯罪主体视阈下"监察对象"界定的缺陷与完善 ——基于《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视角
实现纪法贯通、 法法衔接,形成反腐合力,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比较刑事法律上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察法》监察对象界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本着《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者进行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初衷,《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界定应当与刑事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主体、监察对象、《监察法》、完善
D922.110.4(中国法律)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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